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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新规定,带狗进入公共场所将被处高额罚款

  【香港中通社广州九月一日电】广东省相关部门日前就《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》提出了修改意见,规定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公共交通工具、学校、商场、公园等公共场所,违规者将面临最高一千元的罚款。

  据介绍,修改意见中,对违规者罚款的最高限额由现在的二百元提高到一千元;并明确划分出禁养区和准养区,县以上城市、工矿、港口、机场、游览区、经济开发区及各镇(区)政府所在地三公里范围内被列为犬类禁养区;而在准养区内,主要对犬只实行圈(拴)养,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,对咬伤人的,要追究犬主的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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